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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回应“五周杀人案”改判无罪理由:无任何客观证据
04-12 22:32:31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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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采访周继坤等人。李家林 摄影

人民日报客户端消息,案发21年后,安徽涡阳“五周杀人案”迎来再审宣判。4月11日,安徽省高院宣判,该案原审被告人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无罪。

1996年8月25日晚,涡阳县新兴镇南张村大周自然村发生恶性案件。周继顶一家五口被砍,他的女儿当场死亡,周继顶及妻子刘素英、女儿周春华重伤,儿子周保华轻伤。

五人被警方作为嫌疑人抓捕,随后检方提起公诉。阜阳市中院一审期间,被害人周继顶在法院自尽。

历经历经一审、二审、重审后,2000年10月,周继坤、周家华被判处死缓,周在春被判处无期徒刑,周正国、周在化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到2018年1月,5名原审被告人均已刑满获释。其中被羁押最长时间者周继坤,失去自由近21年。

4月12日下午,该案审判长周晓冬接受《人民日报》独家专访,回应社会关切。

记者:本案安徽高院再审改判五人无罪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周晓冬:从本案的事实证据情况看,原裁判定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也不属于依据法律可直接证明原审五被告人无罪的情况,故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疑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宣告原审被告人无罪。

安徽高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裁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不能得出本案故意杀人行为系五人实施的唯一结论,原裁判认定五人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故意杀人犯罪不能成立,故决定改判五人无罪。

例如,本案没有证明故意杀人犯罪行为系五人实施的客观性证据。本案侦查阶段,公安人员没有在案发现场提取血迹、指纹、足迹等与犯罪事实有关的痕迹物证;从五人家中搜出部分衣服送公安部检验,结论为送检衣服均未检出人血;根据五人关于将作案凶器及杀人血衣扔在附近河塘、机井等多个地点的供述,先后组织的多次打捞及数次搜查,均未打捞、搜查到与本案有关的物证。所以,本案没有指向五人作案,将五人与案发现场之间建立直接联系的任何客观性证据。

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定罪证据不足的就不认定犯罪,本案再审也是如此。

记者:2000年10月安徽高院重审二审维持“两人死刑、一人无期、两人15年有期徒刑”的原判,到本次再审宣判该案原审被告人无罪,中间为何间隔18年?

周晓冬:过去一段时间,“疑罪从无”的理念贯彻落实不到位、也没有被社会上广泛接受。尤其是在真凶尚未查明的情况下,法院认定“疑罪从无”非常困难。最大的难点就是被害人的解释工作,被害人难以接受以“证据不足”为由宣判无罪。政法机关内部也有“被害人的权益谁来保障”的争议。

具体到本案,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是被告人数多,关押时间长;二是媒体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三是被害人一方人数多,被害人一方与“五周”一方情绪严重对立。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深化司法改革,高度重视纠正和防范冤假错案,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该案的再审改判,是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的坚定实践,是健全完善冤假错案防范、纠正机制的重要体现。同时,该案的再审改判最直接的意义是还了五人一个公道,最终实现了个案正义。

“涡阳五周故意杀人再审案”于2017年1月19日进入再审程序,仅再审就历时一年多时间。这是因为该案不仅案情重大,而且疑难复杂,案件审理情况在当地广受关注。

该案再审期间,合议庭成员认真审查了原审全部数十本卷宗;专门赴案发地查看案发现场,向原侦查人员了解有关情况;数十次接待原审被告人及被害人,全面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及时发布相关审判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再审过程中对本案每个细节合议庭都认真进行核查研判,反复论证,确保无差错、无遗漏,工作量之大前所未有。

记者:这么久的牢狱生活,对任何人都是无法磨灭的苦难。我们也采访了“涡阳五周故意杀人”的五名当事人,当事人表示希望追责。再审改判五人无罪后,国家赔偿、追责等后续工作是否已经开始?

周晓冬:经公开宣判,五人已被改判无罪,再审程序已经终结。宣判后,法庭已向五人作出释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他们提出申请后,相关工作程序将依法及时启动。

五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以非法手段获取五人有罪供述。经再审审理,除五人的辩解外,没有其他确凿证据能够证明本案存在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五人有罪供述的行为,因此该意见在判决中未被采纳。

此外,由于本案系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宣告无罪,安徽高院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对本案重新立案侦查,加大侦查力度,查清案件事实。

原标题:安徽高院回应"五周杀人案"改判无罪理由:无任何客观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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