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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电鱼17公斤被罚放生600公斤鱼苗 主犯获刑
06-05 07:57:29 来源:潇湘晨报

潇湘晨报消息," 我们在湘江领域使用电鱼的方式捕鱼,给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我们十分悔恨,现向全社会赔礼道歉,并保证今后不会再犯。"6 月 4 日上午,望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熊某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检察机关一并向共同实施电鱼行为的熊某、王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望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 年 08 月 31 日 19 时许,熊某与王某驾驶一艘电打鱼船在湘江望城区区域的蔡家洲至洪家洲段的水域上用电捕鱼。当日晚上 22 时许,民警赶赴现场将熊某、王某抓获。民警当场查获熊某、王某使用的电鱼船 1 艘、三湘交流同步发电机 1 台、电鱼杆 2 根、渔网 2 个、装鱼的塑料桶 1 只等电捕鱼工具及捕获的水产品 17.48 公斤。

经湖南省水产科学研究所和湖南省渔业环境监测站评估,被告人熊某、王某电击捕鱼造成 17.48 公斤鱼类损失、17.48 公斤鱼类当年产卵量损失和捕捞区域影响范围约 101 亩渔业损失。

被告熊某、王某使用发电机电鱼,损害天然水域渔业资源,破坏湘江水域生态环境。

湖南省水产科学研究所和湖南省渔业环境监测站建议由行为人登报道歉警示和在电鱼水域采用投放鱼种的方式修复环境。在其电鱼水域投放鱼种:鲢和鳙,重量 600kg,其中,鲢 6000 尾,300 kg,规格 10cm 以上;鳙 6000 尾,300kg,规格 10cm 以上。鲢、鳙鱼增殖放流应符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

另查明,2017 年 9 月 1 日,公安机关将查获的水产品及时变卖。

望城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伙同王某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电鱼的方式进行捕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本案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熊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熊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熊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熊某、被告王某的行为对湘江生态、渔业资源和生物多样性造成破坏,依法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望城法院当庭宣判,被告熊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熊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宣告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熊某、被告王某共同承担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修复责任(在其电鱼水域投放鱼种:鲢和鳙,重量不少于 600kg,其中,鲢 6000 尾,300 kg 左右,规格 10cm 以上;鳙 6000 尾,300kg 左右,规格 10cm 以上。鲢、鳙鱼增殖放流应符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据悉,该案是望城法院开展 " 春雷行动 " 专项活动以来宣判的第一起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也是全市法院宣判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原标题:两男子电鱼 17 公斤,被罚放生鱼苗 600 公斤,主犯被判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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