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头条 > 正文
男子“隐居”山林修行 引发山火获刑一年
05-25 20:20:51 来源:中国新闻网

记者25日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男子“隐居”在忻州市五台县一山沟里欲常住修行,却不慎引发大火,致百亩林地被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中国新闻网消息,记者25日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男子“隐居”在忻州市五台县一山沟里欲常住修行,却不慎引发大火,致百亩林地被毁。近日,该男子因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据了解,河北省邯郸籍男子张某,在五台县某村山沟里自己搭建了一个帐篷准备常住修行,2012年2月7日下午13时许,张某在石头搭的灶台上生火做饭,做完饭用石头盖住灶台并没有将火熄灭,晚上张某发现失火,在未能将火扑灭的情况下,便逃离现场。

经五台县林业局认定,此次火灾过火面积为150亩,其中灌木林地60亩,草坡面积90亩,烧死2米以上落叶松30株,共计直接损失18000元。

2017年11月13日张某被忻州市公安局五台山风景区公安分局上网追逃,同年12月6日被逮捕。2018年2月28日,五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犯失火罪向五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五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过失引起火灾,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失火罪。被告人张某当庭认罪、悔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据了解,失火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是区分失火罪与非罪的界限。有的案件中,火灾的发生虽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但由于及时扑灭而没有产生危害后果,或者造成的损失轻微的,也不构成失火罪。本案中,张某过失引发火灾后,并没有将火及时扑灭,而选择逃匿,导致大面积林地被烧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触犯了刑法。

五台县人民法院法官提醒广大民众,在野外不慎引发山火后,应在第一时间选择报警,等待专业扑火队员赶到,将损失减少到最小,不要抱着侥幸心理逃离现场。以为能够逃避法律的惩罚引发严重后果的,终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原标题:一男子“隐居”山林不慎引发火灾 因失火罪获刑


【免责声明】上游新闻客户端未标有“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或“上游新闻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上游新闻联系。

  • 头条
  • 重庆
  • 悦读
  • 人物
  • 财富
点击进入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