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做好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机房资〔2019〕2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住房公积金“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缴存秩序,积极为中央国家机关“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建设提供配套服务,更好地惠及广大缴存单位和职工,现就做好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优化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政策措施和流程
(一)进一步落实降成本政策。在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执行期间,缴存单位可在5%-12%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二)加大租房消费支持力度。职工家庭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通过北京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登记备案租房的,可以按季以租金实际发生额为限提取住房公积金。
中央国家机关派驻贫困地区参加脱贫攻坚工作的人员,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扶贫地房租。
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的新就业大学生,可在入职三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房租。
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的职工家庭生育二孩的,可在二孩出生后三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房租。
(三)改进封存账户提取管理。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符合购房、租房、退休等提取条件的可办理正常提取业务;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立账户的,可在该机构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销户提取。
(四)简化单位开户、销户流程。单位可通过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网站,向资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经办网点向资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五)购房、租房首次提取实行网上办理。职工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普通商品房的,可通过资金中心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申请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之后按规定频次自助办理提取业务。
职工家庭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住普通商品房的,可通过资金中心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申请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审核一年有效。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归口管理
(一)进一步明确归口管理要求。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 中直管理局 国管局 铁道部关于印发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函〔2002〕100号)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在京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国管房改字〔1999〕277号)要求,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在京单位应当在资金中心登记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接受资金中心的监督管理。
(二)落实单位缴存主体责任。各单位要增强归口登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全方位拓展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互助合作深度和广度,更有效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功能。
各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充分发挥系统管理作用,一级抓一级,层层推进住房公积金相关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三)强化监督检查。资金中心将把各单位执行住房公积金归口管理规定情况纳入住房公积金“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范围,必要时对重点单位进行归口管理专项检查,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检查结果。根据各单位住房公积金归口管理情况,资金中心会同有关单位在住房保障、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等方面实行联合激励或限制措施。
三、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单位和职工应当诚信守诺,严格遵守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其失信记录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违规行为发现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9年6月5日
《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做好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按照国管局2019年“放管服”工作总体部署,以“简审批优服务”便利服务对象,以“公正监管”促进履职尽责,持续深化、提升、拓宽住房公积金“放管服”改革,出台本通知。
二、优化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政策措施和流程
(一)进一步落实降成本政策。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和《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降成本政策的通知》(建金政函〔2018〕181号)精神,企业阶段性适当降低缴存比例政策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各类缴存单位均可在5%-12%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无需提交证明类材料。缴存比例低于5%或缓缴,单位应向资金中心提出申请。“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应一致。
(二)加大租房消费支持力度。为贯彻落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助力人民住有所居,资金中心积极支持诚信租房,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资金中心继续为中央在脱贫攻坚、就业创业、人口生育等领域的重大决策提供配套服务。十八大以来参加精准扶贫工作的人员持单位扶贫工作证明可一次性提取本人账户余额支付房租等费用支出。在北京市无房的新就业大学生持学历证明在入职三年内可提取本人账户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等费用支出。在北京市无房的职工家庭生育二孩的持户口本可在二孩出生三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等费用支出。
(三)改进封存账户提取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精神, 进一步规范封存转移提取政策。单位应及时为离职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对存量封存户进行保留标识,将增量封存户及时转移至资金中心集中封存户。账户封存期间,可办理正常提取业务。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立账户的,可在该机构申请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转移手续,无需到资金中心办理。未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继续缴存的,按照提取告知承诺制的要求,在守信承诺基础上,封存满半年后可销户提取。
(四)简化单位开户、销户流程。《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为了更方便缴存单位办事,实现“最多跑一次”,单位可以就近直接到资金中心住房公积金经办网点办理开户登记,也可以通过资金中心网站(www.zzz.gov.cn)进行缴存登记,单位选择的住房公积金经办网点全程服务单位开户及其他业务办理。单位申请注销账户的,直接到住房公积金经办网点办理即可。
(五)购房、租房首次提取实行网上办理。随着信息共享的推进,购房、租房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具备了网上办理条件。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通过资金中心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申请提取。至此,网上提取业务实现全覆盖。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归口管理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保障体系具有自身特点,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口管理有明确的要求,各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理顺本系统住房公积金缴存秩序,遵循政策性金融规律,拓展资金互助的深度和广度,更有效地发挥互助功能。下一步,资金中心将强化住房公积金归口管理的监督检查。
四、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资金中心继续实行诚信承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精神,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延长违规惩戒期,由“三年”提高到“五年”,将严重失信行为向单位通报,多主体对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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