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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新规:征地协议签后才能办审批,不能强迫退出宅基地
08-26 13:35:15 来源:澎湃新闻

澎湃新闻消息,“如果农民不愿意退出宅基地,地方政府不能强迫其退出。”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关方面负责人就本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法律等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澎湃新闻注意到,会议以163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土地被视为农民的命根子,上述新修的土地管理法在保障农民权益上有了更多“实在”举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介绍,第一,在征地方面改革了征地程序,要求政府在征地之前开展土地状况调查、信息公示,还要与被征地农民协商,必要时组织召开听证会,跟农民签订协议后才能提出办理征地申请,办理征地的审批手续,极大保护了农民利益。在征地补偿方面,我们改变了以前以土地年产值为标准进行补偿,现在我们实行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因为区片综合地价除了考虑土地产值,还要考虑区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制定地价。

第二,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方面,改变了过去农村的土地必须征为国有才能进入市场的问题,能够为农民直接增加财产性的收入。同时在集体建设性用地入市的时候,法律要求必须由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才能入市。

第三,在宅基地管理方面,我们知道我国对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的基本管理制度,在一些人多地少的地方,可能有些地方的宅基地用地比较紧张,这次法律规定,针对这种情况,地方政府要想办法采取别的方式保障实现农村居民居住的权利。另外,这次改革还下放了宅基地的审批权,明确要求通过规划合理安排农村的宅基地,为改善农村的居住条件提供便利。

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问题凸显,必须通过深化改革来破解。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认为,这次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把农村三块地改革的成功经验全部吸收到土地管理法,在农村土地管理方面做出了多项创新性的规定。

比如,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原来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地,但什么是公共利益?长期以来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特别是我们土地管理法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所以导致了征收成为获得土地的唯一通经。

“这次我们采用列举的方式,对于哪些是公共利益可以动用国家征收权作出了明确界定:因军事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况确需要整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魏莉华说。

同时,新修的土地管理法还首次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这一规定就改变了过去以土地征收的原用途来确定土地补偿,以年产值倍数法来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做法。另外,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三项基础上又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了一个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魏莉华说。

此外,在宅基地管理上,这次修改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因为农民变成市民真正实现城市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整个过程中我们要有足够的耐心。”魏莉华表示,如果农民不愿意退出宅基地,地方政府不能强迫其退出宅基地,必须是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

“此次修法还完善了土地征收程序,把原来的批后公告改为了批前公告,主要是使被征地农民在整个过程中有更多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魏莉华补充道。

原标题:土地管理新规:征地协议签后才能办审批,不能强迫退出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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