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获悉,经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发布,《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擅自转移倾倒建设用地污染土壤,将面临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数据
将纳入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
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了该《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了解到,该《办法》所称建设用地是指《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中的建设用地,包括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工建筑用地和空闲地。
《办法》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加强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合理规划产业布局。
《办法》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数据动态更新和信息共享,纳入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
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擅自转移建设用地污染土壤
将面临最高20万元罚款
“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上述负责人介绍,这意味着土壤污染责任人将被终身追责,即使土壤污染责任人发生变更的,也将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
同时,《办法》还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履行义务也作了规定,如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等。
《办法》规定,禁止将未按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或者未取得相关评审意见的建设用地污染土壤擅自转移倾倒。违反该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对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规定,处置污染土壤的单位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与处置污染土壤类型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污染土壤贮存、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日常监测等工作,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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