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都市报社全媒体消息
如今,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应用,
人们通过微信沟通交流已成为生活或工作的常事,
但很少有人知道一旦发生纠纷闹上法院,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呈堂证供给自己维权。
昨日,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布了一起发生在万州的百万借款典型案例,
并支招提醒广大市民微信聊天记录要保管好,
关键时刻少不了。
两好友为百万借款起纠纷
据介绍,家住万州的刘某与叶某是多年好友,双方因工程款、借款等事项有数百万元的经济往来。2018年10月10日,双方当事人却因一笔大额借款对簿公堂。叶某依据一张刘某出具的150万元的借条和相应的银行转账记录,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偿还借款本息。
该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叶某现金150万元,月息1%.2018年底还清150万元本金。刘某,2016.9月1日”。刘某辩称,借条虽然出具了,但借款150万元叶某并未实际交付,借款合同不发生效力。而相应的转账记录也不是叶某支付的借款,而是双方互有往来的工程款。
一审:认定借款属实
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叶某举示的借条、转账记录能够证明本案借款已经实际发生,案涉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因叶某起诉时,涉案借款本金的借款期限尚未届满,故叶某尚无权在本案中主张刘某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对叶某主张刘某向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刘某在一审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叶某支付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1日期间的利息,并驳回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刘某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采信微信聊天记录证据
本案二审期间,叶某当庭提交了其与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该微信号的名称为刘某的姓名,添加方式为通过某150开头电话号码添加。聊天内容主要包括:叶某多次向聊天对方催要案涉借款本息,并将金额为150万元的借条照片发送给对方,对方回复:“到时候再换一下条子”“现在真不知能给你多少,我会尽力的”。刘某辩称这不是他本人的微信号,微信聊天的具体内容也不是刘某发送的。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本案承办法官依职权调取了该150开头的电话号码机主信息,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出具的机主信息载明:“客户名称:刘某”,且机主信息身份证号码与刘某的身份证号码一致。
重庆二中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叶某举示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叶某多次在微信聊天中向刘某催要借款,刘某均未否认借款的事实,仅是推脱暂时无力偿还。尤其是在2018年8月6日叶某向刘某发送案涉借条的图片时,刘某并未对案涉借款作出否认,仍表示会尽力还款。
二审中,虽刘某否认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但叶某通过150开头的该电话号码添加了案涉昵称为刘某姓名的微信号,而该电话号码的机主为刘某,故叶某主张该微信号系刘某使用具有高度可能性。叶某举示的借条、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已形成证据锁链,能够证明在2016年9月1日双方当事人结算后,刘某尚欠叶某借款本金150万元。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聊天记录作呈堂证供有讲究
法官注意到,当事人在诉讼中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时,往往只有屏幕截图,使法官难以判断微信截图的真实性。法官在此提醒,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需要当事人注意四个方面的要点。
聊天记录能够提供原始载体。手机作为聊天记录最常见的数据载体,法庭需要将手机上的原始聊天记录与当事人提交法庭的证据予以核对,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尽量通过实名认证的手机号添加对方微信。
聊天记录要清晰完整最好是文字语音相结合。
金钱交易中应有与聊天记录匹配的转账交易记录。
三峡都市报社全媒体记者 向贵平 通讯员 陈俊颖 向存丹
原标题:闹心!万州一女子借给朋友150万,想要回却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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