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锋芒 > 正文
北京市三中院:预付费服务纠纷案逐年上升,教育培训纠纷占了七成
03-10 16:22:12 来源:上游新闻

预付费,即消费者先支付未来要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费用,经营者延后提供所约定的商品或服务。比如我们去健身房办理一张年卡,或者去理发店预存一定的消费金额等等。对消费者而言,通过办卡可以享受更低折扣、更多优惠;对于商家而言,可以固定客户,同时也兼具融资等功能,因此预付费模式愈来愈普遍。

然而,这种新型的消费模式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其中最直观的便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尤其是在疫情防控的大背景下,从线下转到线上的服务方式的变更、服务期限的延迟等客观因素,产生了更大量、更复杂的预付费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3月10日,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在2021年审结的274件预付费服务纠纷案件中,涉及教育培训的占70%。该院调研了近些年来审理的关于预付费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总结案件共通的裁判逻辑,立足该类案件所反映的特点向消费者、经营者及有关行业协会组织提出针对性司法建议,希望消费者得以更客观、更全面地了解预付费服务过程中可能产生纠纷的情形,提高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规范经营者的服务行为。

学生家长诉培训机构获判退还全额预付学费

3月10日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李坤法官介绍了几起预付费服务纠纷的案例,其中一例便是陈某某、陈某诉某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李坤介绍,2017年10月22日,陈某某(系陈某之父)与北京某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培训公司)签订《艺术绘画培训收费单》,约定培训公司提供绘画培训服务,课时数96课时,收费9900元,业务类型为感恩卡。收费单下方写有“感恩卡会员上完96课时可随时无理由全额退款,如时间未调整好可时时退款”(以下简称诉争条款)。当日,陈某某向培训公司支付全额费用。

2019年3月2日,培训公司终止服务。陈某某、陈某将培训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涉案教育培训服务合同及培训公司全额返还培训费用。培训公司辩称,涉案合同包含96课时,已上74课时,剩余22课时,仅同意退还2269元(9900元/96课时×22课时)。

一审中,陈某某、陈某提交退款申请证明至终止服务时陈某已上46课时,培训公司不予认可并提交教网系统证明陈某已上74课时。二审中,陈某某、陈某提交培训公司宣传资料、绘画课课时证明材料、培训公司系列案件另案文书、家长与老师的通话记录,证明培训公司后期将课时从60分钟压缩至45分钟,与当初宣传内容不一致,培训公司不予认可,称课时均为45分钟,多出的时长系赠送。

这起案例的判决是,陈某某与培训公司之间的教育培训服务合同于2019年3月2日解除;培训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陈某某、陈某教育培训费用9900元。

该案二审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陈某某、陈某与培训公司之间成立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并约定诉争条款,即“感恩卡会员上完96课时可随时无理由全额退款,如时间未调整好可时时退款”,现陈某某、陈某上诉主张要求按照上述约定全额退还费用,一审法院不应适用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并按照实际接受服务的次数及剩余课时数予以确定退款数额。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诉争条款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应予尊重。其次,培训公司拟定诉争条款系为吸引生源的营销手段。再次,培训公司采用“感恩卡活动”预付式交费方式,付费周期为年,因其在提供服务前已先行占有学员预交全部学费,该模式背后存在资金回笼的经济利益。最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及北京市相关规定,法院认为培训公司一次性收取全部学费,并承诺上完96课时可随时无理由全额退款,不仅存在资金占用利益,而且这种“感恩卡活动”预付式交费方式有违市场监管要求。

预付费服务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强介绍,2018至2021年,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并审结涉及预付费服务纠纷案件共919件,其中2018年审结213件,2019年审结266件,2020年审结166件,2021年审结274件,案件数量整体呈逐年上升趋势。

从纠纷原因上看,2020年1月,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当年涉预付费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疫情的共计7件,仅占4.2%;到了2021年,此类案件中涉及疫情的共计148件,占比达54%。薛强表示,涉疫情案件数大幅度上升,反映出涉疫情纠纷存在滞后性。

薛强介绍,2021年审结的274件涉预付费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最低的诉讼标的额仅为292元,最高的达2541807元。总体上,涉预付费服务合同纠纷呈现出主体多样、涉及面广,但诉讼标的金额不大的特点。

薛强介绍,从诉讼请求看,预付费服务纠纷案件主要包括请求判决解除预付费服务合同、请求返还剩余课时费等费用、请求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等。从服务内容上看,主要集中在教育培训合同,特别是在疫情对教育机构授课模式的影响下,教育培训纠纷更为多发。其中,在北京市三中院2021年审结的274件预付费服务纠纷案件中,涉及教育培训服务案由的案件数量便有192件。

薛强总结了预付费合同纠纷中经营者的问题,服务机构缺乏资质,超范围经营问题突出;预付费合同纠纷中经营者存在预付费管理混乱、资金安全缺乏保护的问题。经营者预先收取的费用本应用于支付场地、师资、管理、设备等各项服务成本,但实践中,经营者对预付费资金监管严重缺乏,资金安全无法得到保障,易引发卷款潜逃、资金盗刷、资金滥用、破产负债等问题,导致纠纷产生时无法及时向消费者进行退费,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合同制定不规范、格式条款适用普遍;服务内容无统一标准,服务质量难以保障;退卡转卡门槛重重,个人隐私安全备受关注等,都是预付费合同纠纷中经营者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并且,疫情期间,部分经营者因公共政策要求或出于自身安排,暂停经营或者转变经营模式,将线下服务转为“云服务”,尤其是部分经营者明显降低服务质量甚至终止服务,导致消费者体验感变差或者与最初办理预付费的预期差距过大,极易产生纠纷。

认真看条款关注商家服务能力可避坑

北京市三中院立案庭负责人侯军就审理此类案件的裁判思路以及对如何预防此类纠纷提出了建议。

侯军介绍,在预付费消费实践中,格式条款被普遍使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第497条、第498条分别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订入规则、效力规则及解释规则。消费者应依据前述规定对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认定,判断经营者是否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了己方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或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对实质不公平的格式条款的效力予以否定。需要注意的是,格式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合同中其他内容。

侯军还介绍,在经营者存在违约行为时,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预付费用,但对于经营者不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形下,消费者单方要求解除合同的,鉴于双方继续合作的信任基础已经丧失,再结合服务合同本身不宜强制履行的特点,故对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侯军介绍,现阶段,预付费服务合同愈来愈多地加入了“云元素”,不少消费者基于对电子商务平台的信任而选择预付式消费项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都应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或相应责任。

侯军表示,因疫情导致预付费合同无法如约履行,无法转变或消费者不同意转变服务模式的,经营者与消费者可依合同性质,协商待防控措施解除后再履行合同义务,或协商解除合同并退还预付费用,免收违约金、手续费等费用;经营者为履行合同已支出合理费用的,可扣除相应费用后予以退还。经营者在疫情防控期间转变服务模式的,应提前与消费者协商一致;因转变服务模式导致服务质量明显下降的,应适当退还服务差价。因疫情导致预付费经营场所暂停营业的,在疫情结束后应补足管控期间的服务期限。

上游新闻记者 汪璟璟

【免责声明】上游新闻客户端未标有“来源:上游新闻”或“上游新闻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上游

举报
  • 精选
  • 重庆
  • 调查
  • 财富
  • 评论
点击进入频道
点击进入频道
点击进入频道

本周热榜

汽车

教育

美家

楼市

视频

举报内容
低俗色情 广告 标题党 内容重复 有错别字 排版错误 侵权
获取验证码
请先完成短信验证
取消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