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看法新闻消息,记者日前独家获悉,最高法院提审一起由四川农民申请再审的案件,审理后改判四川省政府违法。
这位四川农民当初要求四川省国土厅查处地方政府的土地违法问题无果,向四川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四川省政府不予受理,于是他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败诉后他到最高法院申请再审,结果被最高法院提审改判,撤销了原判决和四川省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四川省政府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拿到最高法院的判决书,原告的代理人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国强写下感言:正义会迟来,但是绝不会缺席。
称要求政府查处无果 诉省政府被驳
晏先生是四川省郫县太和村的一名村民,1943年生人。他认为当地政府占有土地是以租代征,做法有问题,且补偿过低,于是于2014年10月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要求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之后,晏先生认为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未就其申请履行法定职责,于2015年2月向四川省政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四川省政府责任省国土资源厅限期对其申请作出答复。
2015年3月,四川省政府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四川省政府认为,晏先生的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晏先生同年6月收到决定书后,对四川省政府提起行政诉讼。考虑到自己缺乏法律专业能力,聘请了在全国各地办理过大量拆迁案件的吴国强律师作为他的代理人。
法庭上,四川省政府辩称,晏先生向四川省国土厅申请查处的行为,属于举报行为,省国土厅对此不予答复,不影响其实质的权利义务。
成都市中级法院支持了省政府的观点。法院一审认为,晏先生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的申请事项,属于内部监察范畴,故被告认为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是正确的,其行政行为并无不当。
据此,成都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晏先生的诉讼请求。
终审败诉申请再审 最高法院裁定提审
晏先生提出上诉。他认为,查处违法用地是国土部门的法定职责,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接到举报后未进行调查核实,属于行政不作为,因此其以省国土资源厅不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为由向四川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复议的受案范围。
他还认为,四川省政府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至上诉人收到复议决定书长达105天,严重违法。
2016年8月,四川省高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法院仍认为,晏先生的申请事项实质是举报,《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未规定国土主管部门应向举报人回复查处情况。
在京平律所律师的建议下,晏先生向最高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他认为,查处违法用地是国土部门的法定职责,故省国土厅收到申请后不作处理的做法侵犯了其合法权利;其次,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申请复议并无不当;且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7条的规定,四川省政府对复议不予受理的答复远远超过了法定期限,程序严重违法。
2017年7月11日,最高法院裁定由该院提审此案。
四川农民告省政府 最高法院改判农民胜诉
2017年11月3日,最高法院对这起行政诉讼作出最后的判决。
最高法院审理后认为,土地作为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随着我国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土地数量的有限性和土地需求的无限增长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有效地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是我国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些地方违法批地、乱占耕地、浪费土地的问题时有发生,造成耕地面积减少,土地资产流失;城镇外延扩张、村庄分散建设占用耕地严重。为了遏制和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6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晏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而核心在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6条第1款的规定。
根据该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属于行政监督,有别于行政内部监察,故一审法院所作“晏先生请求省国土资源厅查处郫县人民政府和郫县团结镇人民政府的违法行为属内部监察范畴”的判断,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2013〕行他字第14号《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中明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8第(2)项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资格。
晏先生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交的市场项目合作建设合同、拆迁通知书、拆迁补偿统计表等材料,可以证明其财产权等权利可能受到侵犯。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的处理直接影响晏先生的权益,因此其申请事项不属于内部监察,也不属于举报,其具有行政复议申请资格,二审法院认定晏先生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显属不当。
另外,四川省政府2015年2月25日收到复议申请后,3月18日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第17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的规定。
2017年11月3日,最高法院判决撤销原判决,撤销四川省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四川省政府受理晏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
从最高法院拿到胜诉文书,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国强写下感言:正义会迟来,但是绝不会缺席。
原标题:四川农民告省政府 最高法院改判农民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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