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审法院深圳市中院改判林华无罪
法治深一度微信公号消息,当年在深圳海关负责拉货、行李检查的普通职员林华,离职24年后因找海关熟人帮忙办事收了钱,一审被法院认定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刑3年2个月。
在林华看来,自己确实收了钱,“说这算犯罪,可能真的算吧”。因此他始终认罪,上诉只是希望判轻点,二审连律师都没请。
让他意外的是,二审法院深圳市中院为他联系的法律援助律师,帮他把案子翻了过来,终审判决结果是:无罪。
一审被判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983年,19岁的林华进入深圳海关工作,负责货车载货、旅客行李检查。干了7年,1990年8月他从海关辞职,之后一直经商。
2016年7月5日,林华被警方带走,案由是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报案人是朋友的朋友。2014年3月,林华的朋友杨某找到他,说自己朋友的老公因为走私被深圳海关抓了,希望他帮忙联系海关的人,看看能否从轻处理。杨某一共收了60万,给了韩某35万。韩某之后找了海关的人,但后来当事人的家属嫌进展太慢要求退钱,韩某没如期退,家属报案后,韩某被抓,继而林华也被抓。
对收钱一事,林华始终承认,它也成为法院认定的事实。一审开庭审理时,林华也表示认罪。
时过境迁,林华解读了自己当时的心理:“钱我确实拿了。我觉得既然他们认为收钱就是犯罪,那就是犯罪吧。我不懂法律。”
这期间还有人向办案人员曝了林华的料,说他当年从海关离职,是因为被深圳海关监察室调查过。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林华身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原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017年2月27日,深圳市龙岗区法院一审判处林华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 本案二审辩护人黄云律师
二审法院请来法援律师
拿钱走后门办事,而且是“捞人”,在很多人的价值观认知里,这显然是不正当的、有问题的,何况这个人之前就“出过问题”。
林华自己的认知,也可以归于此列。所以一审宣判后虽然他上诉了,但只是觉得判得太重,希望二审法院能判得轻一些。
一审时,林华的一审辩护律师只是从犯罪未遂、应认定自首这些角度,认为林华应被从轻判处,但这些观点都未被一审法官采纳。林华聘请一审律师花了10万。上诉以后,他不想再花钱请律师了。
他没有想到,二审法院深圳市中院的法官会主动联系他,问他是否需要法律援助,让法援律师为他做二审辩护。
2017年10月最高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根据该“办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律师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在广东、北京、上海等8个省市试点一年。
“办法”指出,这是推进司法改革和律师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人权司法保障的一大进步,对于彰显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进步具有重大意义。
“我说行。但没抱什么期望。”在林华看来,花钱请的律师都不行,何况是免费送上门的律师呢。
▷ 林华在深圳海关曾是一名普通职员,24年前离职
被告人:不奢望,能轻判就好
黄云当时是广东守静律师事务所律师,守静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刑事辩护专业所,黄云本人是深圳市律协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那天我去深圳市司法局开会,碰巧遇到法援处的人。问我有个刑事案件需要法律援助,能不能接,我说行。”黄云回忆说。
以法律援助的指定辩护人身份为被告人辩护,是不收取被告人任何费用的。“办这种案子只有司法局给的1500元补助,往往是要贴钱的。但从我的内心里,对待法援案件或是收费的委托案件,认真程度没有区别。”黄云说。
从法院复制了所有卷宗材料回去研读,并让助手检索了所有与林华案类似的判例、学者论文和实务观点后,黄云认为林华并不构成犯罪。“何为影响力?谁有影响力?影响了谁?这三个层面的逻辑关系,一审法院没有厘清。林华的行为不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要件。”
律师的同事提醒黄云,选择罪轻辩护更稳妥。根据2017年最高法院工作报告,2016年全国法院认定有罪的被告人122万,而公诉案件中被宣告无罪的被告人,只有656名。其中,一审被判有罪,二审改判无罪的,更是微乎其微。
但黄云还是决心为林华做无罪辩护。
黄云对第一次会见林华的情景印象深刻。“第一印象是特别瘦,而且身体很虚弱,走得很慢,得让人扶着。站在墙边,手是抖的。”
林华一直有糖尿病,在看守所期间病情加重了。上诉后,他办理了取保候审。
第一次会见,黄云就告诉他,你应该是无罪的。
“他当时有点惊讶,他的顾虑是,认罪态度是法院考虑的情节之一,这样会不会反而对他不利。我给他解读法律,他听了以后认可了,接受了做无罪辩护的意见,但表情很平静。”
会见结束时,林华握住律师的手,说:我没太多奢望,只求您尽力帮忙,能减短刑期就是最好了。他声音沙哑,双手微冷。
二审反转改判无罪
在刑事案件的二审阶段,大量案件没有开庭,仅通过书面审理,便作出终审裁定。黄云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开庭审理申请,此前,黄云曾代理过被告人一审被判无期的案件,二审期间他多次向法院申请开庭审理,法院最后还是书面审理。
这一次,深圳市中院的法官接到申请后,同意开庭审理。
法庭上,黄云为林华做出无罪辩护。“从表情上,我感觉法官当时有些出乎意料,之后庭上说话的语气很严肃。”
二审会怎么判,黄云心里也没底。庭审后法官助理曾就一些事项和黄云有过电话沟通,但也没流露出任何意见和倾向。
2018年7月23日,黄云正在洗澡,手机在外面一直响个不停。是林华打来的,“判决书下来了,你猜结果!”
林华说,当时黄云律师以为结果是缓刑,自己卖了关子后告诉他,真的改判无罪了。
终审判决书中,判案说理部分占了整整6页。
针对“影响力”这三个字的含义,法官查了《现代汉语词典》。“但就《刑法》第388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分析,其刑法意义上的影响力形成则只因与职权或地位等因素相关联。”
“已离职的行为人所能够利用、且是基于过往的职权或地位而形成的影响力,因随时空变迁,影响能力本身是否会存在消减的可能,并导致能力对外作用效能亦随之变化,这或许是一个需要再思索的问题。”
“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应秉持刑法谦抑性原则,严格限定已离职人员影响力的散发边际,亦即,已离职人员的离职时间的长短、在职时的任职情况等问题均应该成为重点评价的事项。”
二审法院认为,林华担任公职期间只是最基层的关员,从职位上看只有被领导的可能,与其他海关工作人员形成的只是一般的同事关系,且发案时间距林华离职已24年,其几无可能再基于原职权或地位而对其他公职人员产生影响,其行为并不确定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构成的要求,原审判决认定依据不足。
拿着终审判决书,不久前,林华申请了国家赔偿。
针对此案,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常铮律师评价:“中国古代法制和现代法治的含义有所不同,中国传统法制是民刑一体,以致于至今很多人潜意识里仍认为,一个人做了不好的事、不妥的事,就应该是有罪的。我认为,这个案子的意义在于,它告诉普通公众何为现代法治中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一个人并非做了不好的事、不妥的事就应该有罪、应该被判刑。哪怕这件事看上去很不好、很不妥,但刑法上不构成犯罪,就是不构成。”
(文中林华为化名)
原标题:海关职员离职24年后托关系办事收钱,一审认定受贿二审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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