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29)日上午,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次会议上,首次审议了《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草案明确了合理利用的问题,提出保护与利用并举。
会上,重庆市规划局局长扈万泰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说明中指出,重庆作为1986年国务院公布的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具有3000年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广泛分布着从古代巴渝文化到明清移民、近代开埠、建市、抗战陪都、西南大区、三线建设等历史时期的文化遗产。
目前,重庆正全面提升城市品质、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为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历史文化保护责任不清、保护规划刚性不足、保护措施不力等问题,适应新形势下历史文化保护的新要求,有必要制定地方法规,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草案中将保护对象明确为“国家级和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7种类别,其他不可移动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等因另有法律法规规定,草案中未作出规定。
此外,草案中对保护利用作出了规定,分别对原住居民参与、业态策划、历史建筑的使用和交易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如提出鼓励和支持原住居民依据保护规划要求在原址居住,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从事当地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鼓励通过政策引导、费用减免、资金补助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保护利用。
上游新闻记者 罗永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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