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了,两人同时被告上法庭,女方这才知道前夫背着自己在外有32万元的外债。
6日,渝中区法院发布家事典型案例,法院对该案认定,32万元借款属于大额借款,有证据证明借款时处于分居状态,无证据证明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属男方的个人借款。法院判这笔借款由男方偿还,与女方无关。
张先生与王女士于2008年登记结婚。两人因感情不和,于2012年分居,分居后双方无经济往来。2013年王女士与张先生签订离婚协议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但未办理离婚手续。
2015年,张先生向许某出具32万元的借条。张先生在借款人处签字并捺印。2016年6月3日,张先生与王女士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因张先生未按约向许某还款,许某起诉要求张某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并认为上述借款发生在张先生与王女士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王女士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渝中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与王女士于案涉借贷关系发生时,处于分居状态,无证据证明涉案借款用于双方的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张先生的借款系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法院对许某要求王女士对借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渝中区法院民一庭庭长陈鹏对这一案例解读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陈鹏介绍,本案中,张先生向许某的借款系张先生个人出具借条,没有王女士的签字,也未经王女士签字确认。审理中,双方均未举示证据证明上述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该笔借款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因此,不能认定上述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上游慢新闻·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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