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自称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律师张晴突然引发关注,其在微信朋友圈及微博上发表的言论被网友集中发布出来,如“我实在不想我将来的小孩的爸爸出生于县城”、“杀马特乡村非主流的时候只知道LV”等语句引发很多网友的质疑,并被网友称为“炫富律师”。
在社交网络发表大量炫富言论引争议
近日,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张晴律师引发关注。她在社交网络频繁炫富的截图被人集中发布出来,内容显示,她在朋友圈发图炫耀自己的奢侈品,自称多家上市公司家族企业的股东追求过她。在网友发布的截图中,记者发现,张晴在微信朋友圈宣称自己签证面试时的一段场景:面试时背着花近5万块在巴黎买的2017年最新款包包,穿了平时开庭穿的整套Burberry衬衫,香奈儿13寸的黑色高跟鞋,在等待时将羊毛大衣搭在手腕上,偶尔看下卡地亚的表。
其中,在介绍学历时,她称自己本科毕业于北京大学。在介绍工作时,她则称自己是“亚太第一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1月9日晚,张晴的微博以每十分钟300人以上的速度涨粉,截止10日中午,张晴的微博粉丝数已经翻了一番。与之同样迅速的,是她删微博的速度。一夜之间她的微博基本无法再被查看,她的关注对象也从原先的131人减少至5人。
“律所合伙人”身份被质疑
很快,网友就从其发布的言论中发现疑点,比如,香奈儿并没有所谓的“13寸的高跟鞋”。此外,她在“秀”名牌的同时,出现了常识性的产地错误。
随后,又有网友发现,发布炫富言论的律师张晴,在二手交易平台上注册账号售卖衣物首饰,其中对一条奢侈品牌项链的描述直接写道“不是正品,原价227,现价138”,此外还包括价值几十元的廉价床单等物品。
随着事件发酵,张晴的身份也被质疑造假。此前,她曾表示,自己是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但盈科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对张晴的介绍内容显示,张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专业, 2016年3月,加入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律师协会官方网站则显示,张晴于2015年9月22日取得律师资格证,目前为专职律师。
记者在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和深圳两地官网上查找,在“合伙人律师” “高级合伙人律师” “管理合伙人”等名录下,均未发现张晴的名字。
此外,律师的合伙人身份均会在律师协会的律师名录中提及,但张晴的个人介绍中并没有合伙人身份信息。这些信息显示,张晴可能并非其所自称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关于学历问题,记者致电北京大学法学院,工作人员回复称,目前能确认的是张晴并非该校法学院学生,“但是否是网传的北京大学自考或函授学历,尚未证实”。
此外,网上流出疑似“盈科深圳分所官方一群”的微信群聊天内容,在图中,有群友要求张晴“相关不适合言论的截图需要尽快删掉”。目前,微博认证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晴”的用户平台上,其微博内容已经无法查看。
广东律协工作人员:是否违规还需进一步核实
2018年1月10日,广东省律师协会向深圳市律师协会发送了一份案件转送函,表示从相关渠道了解到张晴律师在网上发表的信息涉嫌虚假宣传。
对此,《今日说法》栏目记者拨通了处理函上的电话:
如果事件属实,那么律师会面临什么法律后果呢?
Q1:就律师行业而言,什么是虚假宣传?
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六条的规定,律师要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可能使公众对律师产生不合理期望的宣传,破坏了律师行业的声誉,可能涉及虚假宣传。
Q2:律师在微博等社交平台上发布言论是否属于公共宣传?
根据《广告法》第二条的规定,广告活动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司法实务中,通常认为微博等平台属于公开网站,而不仅是私密的个人社交网站。同时,律师对律师事务所及其本人身份的表述,本质上是在间接地推销其法律服务。
Q3:如果律师经调查后最终被认定为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应当警告、罚款。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可能也会面临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处罚。
来源:北京青年报、央视今日说法微信公众号、财经天下周刊
【免责声明】上游新闻客户端未标有“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或“上游新闻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上游新闻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