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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费不要乱收,72岁的他被判了2年
10-25 08:20:01 来源:华宇社区报

帮公司促成业务,收点好处费该不该?2018年10月16日,法院裁判文书网披露《曾祥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详细讲述了一起融资过程中收取好处费引发的案件。

民企员工帮融资 收好处费71万

曾祥沛,男,1946年6月出生,72岁,现居住地在重庆市南岸区。

2010年1月,64岁的曾祥沛与重庆某实业公司(记者注:该公司系非公有制企业)签订聘用协议,任重庆某实业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12月,重庆某实业公司将曾祥沛解聘。

2012年6月,曾祥沛促成冯某某与自己就职的重庆某实业公司达成了借款协议,由冯某某出借资金给重庆某实业公司,重庆某实业公司每月按2%-2.2%的月息支付利息,到期归还本金。2012年6月至2014年12月,冯某某多次向重庆某实业公司出借资金共计3120万元。2013年4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冯某某为感谢曾祥沛促成借款业务,先后多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曾祥沛支付好处费共计71.36万元。

记者查询了多起类似案例,发现受贿人通常都只收取现金,很少会通过银行账户收取回扣或好处费。

还款未到位 他被借款方告了

转折很快开始出现,重庆某实业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

2016年9月,冯某某向重庆某实业公司告发曾祥沛收受好处费的事实,曾祥沛得知后,陆续向冯某某退还了其收受的全部好处费。

2018年3月19日,重庆某实业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经民警电话通知,曾祥沛于4月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4月3日这一天,还发生了两件很关键的事情:

1、曾祥沛被取保候审。

2、冯某某补签一张收条确认曾祥沛自2016年10月左右开始以现金形式陆续退还其71.36万元。

数额巨大 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曾祥沛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71.36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曾祥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具有悔罪表现等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2018年9月21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曾祥沛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华宇社区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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