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就强制退市办法征求意见:六大违法情形应终止上市
03-09 20:16:29 来源:中新经纬客户端

中新经纬客户端消息,据上交所网站9日消息,上交所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包括上市公司存在六大重大违法情形,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将重大违法退市情形的暂停上市期间缩短为6个月;从严把握重大违法公司的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条件等。

《意见稿》称,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所称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是指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上交所表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认定的事实为依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就是否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上交所会根据上市委员会出具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

《意见稿》中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重大违法情形,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

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

三、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其股票本应被终止上市;

四、上市公司在申请或披露的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市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五、上市公司最近60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作出3次以上行政处罚;

六、上交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交所表示,《意见稿》从三个方面着力优化了重大违法退市实施程序,提高退市效率。一是将重大违法退市情形的暂停上市期间,由12个月缩短为6个月,提高退市效率。二是从严把握重大违法公司的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条件。重大违法公司被暂停上市后,不再考虑公司的整改、补偿等情况,6个月期满后将直接予以终止上市,不得恢复上市。三是收紧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条件,规定因欺诈发行退市的公司不得申请重新上市。因其他重大违法退市的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间间隔由1年延长为5年。

原标题:上交所就强制退市办法征求意见:六大违法情形应终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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