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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老人想让已送养34年的儿子“孝敬”,能获法律支持吗
12-03 23:20:27 来源:法制网微信公众号

法制网微信公众号消息,这两天,一条“送养儿子34年后求助遭拒”的新闻登上了微博的热搜榜。据看看新闻网12月2日报道,浙江绍兴有位王女士,她生有三个儿子,因为小儿子属于超生,所以小时候一岁就被抱走送养。如今,王女士的老伴因病去世,两个儿子又生意失败,她生活拮据便想让小儿子小张“孝敬”自己。小张今年35岁,现在年薪55万。王女士虽多次联系小张,但对方一直不肯接她的电话。 

至于小张该不该对王女士尽赡养义务,网友们对此也是吵翻了天。有网友力挺小张,认为这位王女士根本没有尽到母亲的义务,却在自己生活困难的时候,以小儿子有55万的年薪为理由,要求其对自己尽到赡养义务,这是一种道德绑架的行为。但也有网友认为血浓于水,毕竟那是给了你生命的生母,应该对她进行赡养。

网友们各说各有理,那专业人士又是如何看待的呢?

有律师表示,如果是按正规程序办理的收养手续,被抱养的子女虽然与亲生父母有着血缘关系,但是他们之间关于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已经完全自动解除了。而如果没有办理过正规收养手续的,在赡养义务上,法律的相关规定也不是很清晰,建议双方能够坐下来,和平协商解决这件事情。

不过,由于小张的收养关系发生在34年前,那时我国还没有《收养法》。现行的《收养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因此在此之前形成收养关系的,不受《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约束。对于《收养法》实施之前发生的收养关系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因此,从法律层面上来讲,只要小张能找到证明其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的人或组织,即使收养手续不齐全,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也是受法律承认保护的,他对生母也就没有赡养义务。

如今,早已过了那个没有《收养法》的年代,现在的收养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约束。那么问题来了,哪些人可以成为收养人?哪些人可以被收养?收养手续有哪些?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又有哪些?今天,小编就给大家一文讲清楚这些法律知识↓

收养人,不是你想当就能当的!

如今,随着“二孩”政策的全面放开,很多人都有想养两个孩子的想法。不能生或不想生的,收养一个是个不错的选择。举个栗子,A女士已有一个上初中的女儿,由于自己已错过最佳生育年龄,她就想再收养一个孩子给女儿做伴。那她是否能收养成功呢?咱们先一起来看看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收养孩子,就意味着责任和付出。为了让被收养人有一个良好的成长生活环境,我国《收养法》要求收养人须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而且一般情况下,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另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对于A女士的情况,大家现在肯定都有了明确的答案。由于她已经有了一个孩子,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她并不具备收养资格。 

无依无靠的孩子,不是你想收养就能收养的!

法律上对收养人的条件有要求,对被收人同样有限制。举个栗子,B市警方破获了一起拐卖儿童案,解救儿童数名,其中有些孩子暂时找到不亲生父母,有些爱心人士因此想收养这些孩子,那他们的愿望能实现吗? 

对于被收养人的条件限制,我国《收养法》规定,一般情况下,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得出这样的结论:对于公安机关解救出来的儿童,由于既不能证明是被父母遗弃的,又不能证明已丧失父母,因此他们不能被收养。 

确立收养关系,这些手续不能少!

收养孩子,要受《收养法》约束,不能只有爱心没有手续。举个栗子,李女士数年前曾在路边捡到一个弃婴,孩子可爱再加上自己和老公又不能生育,她们就私自把孩子养在身边。虽然她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由于没有正规手续,孩子的户口、上学和就业都可能受到影响。 

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关系成立,双方权利义务变化大!

收养关系成立,就意味着一个新家庭的诞生,双方不仅有了新的身份,而且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举个栗子,小刘的父母因无抚养能力,就把小刘送给了一对李姓夫妻抚养,经过一系列手续的办理,小刘和李姓夫妻的收养关系正式成立。自此以后,小刘与生父母再无瓜葛,他与养父母就是一家人。

 对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权利义务变化,我国《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这也就是说,那位年薪55万的小张,如果能证明当初的收养关系成立,对于生母的赡养要求,他明确拒绝是没有问题的,有法律为他撑腰。

收养关系解除,谈钱很有必要!

当初收养时欣喜万分,但时移世易,随着时间的流逝,双方可能因种种原因要解除收养关系。举个栗子,六旬老人李某20年前收养了一个女孩,随着孩子的不断成长,双方的矛盾也日渐增多,有几次养女竟然动手打了李某,忍无可忍之下,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并要求养女按月给付生活费。对此,我国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我国《收养法》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因此,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对于老人李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从相遇到生活在一起,是一种难得的“缘分”。希望每一个被收养的孩子,都能在幸福的家庭中美好成长。

(感谢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王雪琴律师的支持)

原标题:送养儿子34年后求助遭拒引争议?有关收养的法律常识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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