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并于2月1日起施行。
清单列出了13类违法行为,以及与其相对应的处罚依据、处罚标准、免罚情节。
比如,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按照《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但如果是在人行道上首次停放2轴以下机动车,经告知后立即驶离的,可不予行政处罚。
另外,在人行道上行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如果是2轴以下的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经告知后立即驶离人行道,未造成设施损坏的,可不予行政处罚。
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其两侧设置停车场和经营性摊点、亭、棚;在城市道路非规划地段占道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在桥梁、人行天桥上摆摊、兜售物品等三类违法行为,如果是对农产品进行自销,经告知后立即改正的,可不予行政处罚。
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未主动清除;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等三类违法行为,经责令清除后立即清除,未造成二次污染的,可不予行政处罚。
上游新闻记者 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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