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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与男友争吵后跳河,被“好心人”送回家竟遭强奸
12-12 14:13:27 来源:潇湘晨报

潇湘晨报消息,与男友争吵后,永州道县的黄某一跃跳进公园池塘,自杀未遂的她回到岸边,衣裳尽湿。就在此刻,一对路过的男女将手机借给了黄某打电话。在该男子第二次出现时,黄某相信了这个 " 好心人 ",同意让男子送自己回家,谁知等待她的却是被强奸。

日前,该男子熊某因涉嫌强奸罪、故意伤害罪被道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7 年 8 月 29 日凌晨时分,黄某同男友何某某吵架后欲在道县西洲公园内跳河自杀,后自杀未遂,上岸后全身衣服湿透。当时,熊某与其女性朋友黄某甲正在西洲公园文昌阁处聊天。黄某于是找到黄某甲借手机打电话叫其朋友来接她,因记错电话号码未打通其朋友电话。后来,熊某骑摩托车返回,在道县西关桥处再次遇见黄某,熊某以带黄某去家里换衣服然后送黄某去医院的借口,骗取黄某的信任。尔后,熊某骑摩托车将黄某带至道县营江街道正岗头村东边河边,采用言语威胁的方法强行与黄某发生性关系。

2017 年 8 月 29 日凌晨 3 时许,熊某骑摩托车载着黄某准备去金通开房过夜经过道县胜利街路口水果店门口时被下货的货车阻挡,黄某趁机下了摩托车躲避到水果店内,熊某见黄某不愿走遂逃离现场。

时年 34 岁的熊某经营着一家发廊。就在熊某强奸黄某的一个月之前,2017 年 7 月 15 日 21 时许,因怀疑万某举报自己的发廊店内有卖淫嫖娼行为,熊某伙同他人在原道县二机械厂万某的发廊外,共同将万某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万某外伤致:左眼球钝挫伤;左眼眶内侧壁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

2018 年 1 月 10 日,熊某在道县交警大队被道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梳理发现,因犯抢劫罪,熊某于 2003 年 12 月 30 日被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因犯强奸罪,于 2013 年 9 月 16 日被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检察院院认为,被告人熊某采取言语威胁的方式,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熊某与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人受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和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因强奸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熊某在故意伤害罪中与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

原标题:女子与男友争吵后跳河,被“好心人”送回家竟遭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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