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公益诉讼首案宣判:小鸣单车须10日内提存未退还押金
03-22 15:23:08 来源:羊城派客户端

羊城派客户端消息,3月22日上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下简称“省消委会”)诉被告广州悦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悦骑公司”)民事公益诉讼案。

原告省消委会认为,被告悦骑公司在“小鸣单车”经营管理过程中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向广州中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这是全国首例共享单车民事公益诉讼案。本案由广州中院副院长蒋耀庭担任审判长,由3名法官和2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庭审全程进行了网络庭审直播。

省消委会: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退还押金,赔礼道歉

原告省消委会诉称,自2017年8月开始,原告陆续收到消费者关于被告押金逾期未退还的投诉。截止至同年12月8日,原告共收到消费者对被告的投诉2952件(不含来访)。被告未及时处理原告转办的投诉,对原告提出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要求也未加落实。原告在处理投诉过程中还先后两次向被告询问押金不能按时退还的相关问题。

原告省消委会诉称,截止至2017年10月16日,小鸣单车广东省申请押金的用户数为321681人,已收到押金退款的用户数为271806人。被告逾期退还押金或未退还押金给消费者的数量大,在诸多消费者投诉押金退还已经构成逾期、构成严重违约的情形下,仍接受不特定的消费者作为新用户注册并继续收取押金,这表明被告至今仍涉嫌对逾期退押持放任态度,仍涉嫌对后续不特定多数新用户存在侵权的故意。 

原告省消委会诉称,被告悦骑公司在提供“小鸣单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中拖延退还用户押金,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财产安全保障,应立即停止此种拖延退还消费者押金的行为。

原告认为,被告收取消费者押金但未按规定开设押金专用账户与企业自有资金进行严格区分,实施专款专用,致使押金处于无人监管、可随意挪用的状态,对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构成威胁,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原告经向华夏银行广州分行发函了解,被告开设的押金资金账户为一般账户,不是第三方监管的银行专用账户,其收取的消费者押金没有实施银行托管。被告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原告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给消费者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消费过程中造成极端不便利,消极处理和拒不退还押金的行为也给消费者造成了精神上的困扰和不必要的负担,被告应公开赔礼道歉。

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拖延退还消费者押金的行为;二,判令被告对消费者押金实施专款专用、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第三方监管措施,并向消费者完整披露;三、判令被告对新注册消费者采用免押金的方式提供服务;四、判令被告在社会媒体、自身网站、微信公众号、App软件平台公开赔礼道歉;五、本案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悦骑公司:公司已停止运营 愿意向社会道歉

被告悦骑公司答辩认为,公司因包括公司高管、技术人员在内的员工未办理交接手续即离开公司,致使被告无法核实案涉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被告目前管理瘫痪,经营停止,公司无法解决薪酬问题,无法立即恢复营运盈利,也没有可处置的资金用于解决剩余用户押金退还问题。2017年突然引发的共享单车免押金骑乘现象导致行业竞争激烈,用户大面积申请退押,造成被告资金缺口巨大,最终难以为继。

被告认为,但"共享单车"作为新兴产业,发展有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出现押金退还不及时的结果是客观的经营问题,不是被告恶意侵害消费者权益。被告在陷入营运瘫痪状态前一直积极进行退还押金工作,在知悉消费者个案投诉后努力配合相关部门解决投诉问题。在公司经营状况恶化过程中,被告仍在努力尝试寻求第三方融资合作、重组公司,但最终无果。可见被告直在积极面对、处理遇到的问题,不是故意损害消费者利益。

被告认为,其用户是通过App平台注册和缴纳押金,用户数量特定,用户可以通过提起诉讼解决押金退还问题,案件纠纷应该属服务合同违约之诉而不是公益诉讼。

在庭审答辩中,被告表示其不排除通过清算破产方式解决消费者押金、劳资、税务、供应商债务等问题。同时,被告表示目前公司已经停止营运,也无新用户再进行注册。被告向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郑重道歉。

法院宣判:支持省消委会诉讼请求 悦骑公司应在10日内将未退还押金依法提存

22日中午,案件当庭宣判。

审判长蒋耀庭进行了口头宣判:本院认为被告广州悦骑公司作为小鸣单车的经营者,在没有向消费者披露的情况下,将消费者支付的押金未作专款专用,最终造成部分押金无法退还的事实,损害了消费者群体的合法权益,破坏了诚信经营的市场秩序,打击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动摇了互联网经济繁荣的信任基础,危及社会公共利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广州悦骑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为保护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提出公益诉讼请求合理,应结合实际予以支持,原告支出的合理费用,依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当由被告广州悦骑公司承担。

原告在本公益诉讼中代表的是不特定的消费者、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排斥消费者向被告广州悦骑公司另行主张权利,如消费者本人认为公益诉讼不足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仍可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主张权利。

综上,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悦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按承诺向消费者退还押金,如不能满足退还押金的承诺,则对新注册消费者暂停收取押金,同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收取而未退还的押金向“小鸣单车"运营地的公证机关依法提存,并向未退还押金的消费者公告。

二、被告广州悦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公众足以知晓的方式向消费者真实、准确、完整披露押金收支、使用、退还等涉及消费者押金安全的相关机制和流程等信息,将披露内容向注册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并向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被告广州悦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广州日报》A1版和广东省级以上电视台发表经本院认可的赔礼道歉声明。

四、被告广州悦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支付调查取证、委托律师代理的合理费用共计2305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力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当庭上诉。

原标题:共享单车公益诉讼首案宣判:小鸣单车须10日内提存未退还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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