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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昌江”搭车“陈昌银”惹官司 结果连公司都倒闭了
05-14 07:42:45 来源:上游财经·重庆商报

企业要发展,产品要畅销,离不开品牌效应。许多企业在创建之初就全力培养自己的品牌,也有个别企业选择走捷径。看到磁器口“陈昌银”麻花生意火爆,从2015年起,重庆喜火哥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简称喜火哥公司)九龙坡分公司为自己生产的麻花取名为“陳昌江”,意欲借助“陈昌银”麻花的名气,让产品畅销。没想到这一行为涉嫌商标侵权,输了官司要赔钱,如今,企业也已销声匿迹。近日,这一案例被列入重庆法院2017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之一。记者近日进行了调查,看看有哪些经验教训值得其他企业借鉴。

经营多年生意无起色 餐饮企业改行卖麻花

喜火哥公司是一家位于沙坪坝区的餐饮服务企业,于2006年12月成立,主要从事调味料生产销售,以及餐饮酒店管理服务等。该公司曾生产过火锅底料,也搞过火锅、干锅等特色餐饮加盟,但经营多年,业务不停变换,公司的生意却没有多大起色。

2015年3月,该公司又与人合伙经营了一家火锅店,但仅营业2个多月就出现严重亏损,不得不关门散伙。

而近年来,随着重庆旅游市场的快速发展,以“陈昌银”麻花为代表的土特产,迎来了发展良机,市场销售火爆。2015年4月,刚刚陷入火锅店经营亏损窘境的喜火哥公司发现了这一市场机遇,于是成立了九龙坡分公司,并买来设备、招聘员工,开始生产销售麻花。

走“傍名牌”捷径 用调料师名字做商标

经商多年,喜火哥公司的负责人深知品牌的重要性,但靠自己再创立一个品牌,成本实在太高。当时,市场上的麻花品牌繁多,但以磁器口“陈昌银”麻花的名气最大,它先后获评中国磁器口民间美食文化节“名优特奖”、重庆市著名商标等。喜火哥公司负责人于是便想到了一个“妙招”:起一个与“陈昌银”相仿的商标,欲让自己生产的麻花一炮走红。

2015年8月1日,喜火哥公司九龙坡分公司雇了一名调料师,名叫陈昌江。该公司负责人的脑海里灵光一闪,“陈昌江”“陈昌银”,仅一字之差,这不是信手拈来的好商标吗?

经过协商,2016年3月10日,陈昌江向喜火哥九龙坡分公司出具姓名使用授权书:同意该公司在生产的麻花包装上、广告上无偿使用其名字,并同意将名字申请作为该公司产品的注册商标,授权使用期限为15年。

由此,喜火哥九龙坡分公司便申请以“陳昌江”作为麻花的商标,即使产品不在磁器口加工生产,也在包装上印上了“磁器口陈麻花”字样,并对外销售。

商标侵权输了官司 共赔偿损失10万元

由于起了个“好名字”,“陳昌江”麻花一上市就受到欢迎,市场销路迅速打开。“陳昌江”麻花大量上市,陆续进入解放碑、朝天门、洪崖洞、龙头寺等地的旅游超市销售,同时还在淘宝网上开店,通过电商,将“陳昌江”麻花卖得更远。

就在喜火哥九龙坡分公司加大生产规模,扩大销售途径时,麻烦来了。原来,“陳昌江”麻花的畅销,引起了重庆市陈麻花公司的注意。经商标权人陈昌银的许可,该公司早就取得“陈昌银”注册商标的使用权。重庆市陈麻花公司认为“陳昌江”涉嫌商标侵权,2016年底,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喜火哥公司及其九龙坡分公司停止使用“陳昌江”标志的商标侵权行为及使用“磁器口陈麻花”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7.5万元等。

法院审理认为,“陳昌江”标识与“陈昌银”商标整体外观近似,“陈昌银”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陳昌江”标识的使用时间在重庆市陈麻花公司使用“陈昌银”商标之后,并无任何在先使用的事实,且没有证据表明喜火哥九龙坡分公司对其标志进行了商业宣传和投入,以建立起“陳昌江”标识自身的知名度。喜火哥九龙坡分公司同为重庆本地的麻花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陈昌银”商标的知名度有充分的知晓,其使用“陳昌江”作为商业标识有明显搭便车的故意。从相关公众的角度,容易误认为“陳昌江”与“陈昌银”有一定的关联性,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法院最终认定,喜火哥九龙坡分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陳昌江”的行为,侵犯了重庆市陈麻花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未能合理解释与磁器口陈麻花有何种关联性,喜火哥九龙坡分公司使用“磁器口陈麻花”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于是判决喜火哥九龙坡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喜火哥九龙坡分公司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记者回访

企业倒闭并纳入失信黑名单

输了官司后,如今的喜火哥公司及其九龙坡分公司现在怎么样了?记者按照公司注册地址“沙坪坝区天马路176号7-9”前去寻找,但找遍了整层楼,也没发现该公司踪迹,附近居民也没听说过这家公司。记者从网上搜索到喜火哥公司招商、招聘所留的手机和座机,多次拨打均无人接听。

“我们也在寻找这家公司,但是一直找不到人,法院判赔的10万元也没付给我们。”昨日,重庆市陈麻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杰告诉记者,他们经过查询了解,目前喜火哥九龙坡分公司已经停止生产“陳昌江”系列产品,该公司生产许可证也于2017年3月底申请注销,原厂址已退租,公司倒闭。

记者还了解到,喜火哥公司及其九龙坡分公司近年来曾陷入多起官司中,由于没有及时履行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喜火哥公司及其九龙坡分公司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列入失信黑名单。

专家声音

企业商标傍名牌损人不利己

傍名牌,搭便车的现象,如今在一些产品销售上屡见不鲜。比如今年“3·15”央视曝光了各种山寨的“小茗同学”、“红牛饮料”、“椰汁饮料”等充斥在农村市场中。

重庆邮电大学知识产权中心主任何晓行说,一些企业通过搭便车傍名牌,企图在市场上浑水摸鱼,达到牟利的目的,这条路是走不长久的。以喜火哥公司为例,因为搭“陈昌银”麻花的便车,想把自己的产品卖得更多,结果还未生产多久,就被对方起诉,最终输了官司要赔钱,企业也难以经营下去。

“傍名牌、搭便车是损人不利己的行为,不但让企业陷入危机,还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而被模仿的企业,市场份额被挤占,名誉受损,维权的成本也十分高昂,创新积极性受到打击,导致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何晓行说,如果一个企业靠这样走“捷径”的方式,做得越大,今后可能付出也越大。

何晓行认为,品牌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它既需要企业有优质的产品,良好的售后服务,还要加大投入宣传和推广品牌。对于一个有志于做大做强的企业来说,首先要在知识产权方面做好规划,如尽早申请自己的商标、产品专利或作品著作权等,将来企业才会有成长性,市场价值才会得到有效保障。

法官提醒

姓名商标要避免消费者陷入混淆

对于自己的商标侵权行为,喜火哥公司其实曾觉得委屈。据二审法官介绍,在庭审时,喜火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坚称,“陈昌银”“陳昌江”均是真实存在的人名,均是被商业化了的人名,不是凭空想象而杜撰的,更不是模拟的。虽然商业化的时间有先后,但不能改变其客观事实。“陈昌银”商标是文字加组图形的形式,而“陳昌江”是纯文字标识,两者从外观看,无论从图形、组合、读音、字体以及意义均存在区别,很容易区分。

“‘胖子天骄’、‘胖子’和‘胖子龙’,‘李锦记’与‘李记枭雄’等商标,是否商标中只要有相同的部分,就近似?就侵权?”对于一审法院认定“陈昌银”与“陳昌江”的“陈昌”两字完全相同,由此而认定两者近似的说法,喜火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庭审中也提出了异议。

那么,企业在用人名做商标时应注意些什么?哪种情况涉嫌商标侵权呢?

市高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喻志强认为,自然人有自由使用自己的姓名指示自己、区别于他人的权利,但当某一自然人的人格性姓名被应用到商业领域后,其所具有的伦理符号变成了消费符号,表现出与商标标识完全类似的特性。此时自然人姓名的意义并非是在人格意义上识别个人的符号,而是用于识别商业活动中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标识。姓名作为商业标识的使用,同样应当遵循使消费者免于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上混淆的规则,而不因其获得拥有该姓名的自然人认可,即可以不受规制地使用在商业活动中,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

此外,不是任何人的姓名都可以拿来作为商标。去年1月11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这意味着,一些公众人物姓名不得作为商标随意使用。  

上游财经·重庆商报记者 韩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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