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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大哈的钱包有救了!最高法出手,要废除银行这个霸王条款
06-06 19:24:46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微信公众号

每日经济新闻微信公众号消息,许多人有这样的遭遇,信用卡刷了1000元,结果到期因各种原因只还了900元。本以为产生的利息是以剩余100元为基数,没想到银行竟然霸道地以1000元为基数计算!

多数用户有苦说不出,因为在许多银行的信用卡条款中说的很清楚(以建行为例):

甲方在对账单规定的到期日还款或之前偿还了全部欠款的,对账单所载消费交易可享受最长50天的免息还款期,否则乙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收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甲方未在到期划款日或之前偿还全部欠款的,全部应还款项(含甲方已还部分款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透支利息。

央视《今日说法》主持人李晓东在遭遇类似情况后,将银行告上了法庭。虽然最终胜诉,但没有相关规定的约束,信用卡用户依然没有安全感。

今天,最高院发布公告称,要主张信用卡按剩余还款计息。这对广大信用卡用户来说,是个天大的好消息!

最高院:支持按剩余还款计息

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号发布了一则《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告指出:

本规定所称银行卡民事纠纷,包括借记卡纠纷和信用卡纠纷。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持卡人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特约商户等相关主体之间因申领、使用银行卡等行为产生的民事纠纷。

其中,针对信用卡透支(全额支付利息条款的效力)方面,最高人民法院表示:

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全额计息”,也被称“全额罚息”,是指如果信用卡持有人未能在发卡行规定的还款期限期内还清所有欠款,发卡银行将按照到期日全部欠款金额计算利息,利息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还清所有欠款之日。

在此之前,我国多家银行都是采取的全额支付利息条款。相当于,你上个月借了1000元,免息还款期内只偿还了900元,那么银行将以1000元为基数,计算你的利息。

据澎湃新闻报道,此前,央视《今日说法》主持人李晓东刷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消费18869.36元,因绑定的储蓄卡余额不足,有69.36元未还清,10天后产生了317.43元利息。后来他得知,这一计息不是以未还的69.36元为基数,而是以全额18869.36元为基数计算的。他不满银行的“全额计息”条款,将建行告上法庭。

近日,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建行全额计息的规则计算的赔偿数额过分高于持卡人违约造成的损失,应予以适当减少,要求建行北京分行返还多扣划的钱款。

2018年1月8日,李晓东表示,1月5日下午,建行北京分行按照法院判决,将多扣划的信用卡透支利息253.75元转到了他的储蓄卡上。

全额计息饱受诟病

多年来,消费者一直质疑全额计息的合理性,要求废止全额计息的呼声从未间断。

据证券日报报道,由于“全额计息”属于银行的格式条款,并且在申领信用卡时,多数申请人并不会细看条款,银行工作人员在利率结算方式上也很少对消费者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现实生活中更多的情况是,许多持卡人由于主观上的疏忽而非恶意却受到较高额罚息。

持卡人高先生介绍称:“一般情况,我都会在还款日之前还款,有一次由于出差太忙忘记还款,三天后给银行打电话说明了一下,银行客服表示由于第一次发生,帮我申请了违约金减免,但是罚息还是全额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

持卡人王女士表示:“之前有过逾期并交纳了罚息,不过并没有细看账单,一直不知道是按照全额计息计算罚息。”

还有持卡人认为,“全额罚息不合理,银行对已经还过的钱仍收取所谓的‘罚息’完全没有道理。”

全额计息饱受诟病,那么具体而言,当下银行实行的“全额计息”利息有多高?

据西安晚报报道,媒体人晏扬表示:按照建行的规定(其他银行也差不多),“全额计息”的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换算成年化利率为18.25%,而且是按月计收复利,也就是利滚利。还有一些银行,除了计息还收取高额违约金。所以我们经常在新闻中看到这样的奇葩事:小张透支信用卡399元,经过7年滚动累积到了3万多元;广东的李先生无意中用信用卡透支了9元多钱,经过9年利滚利居然变成了9000多元……在某种意义上,“全额计息”遭到社会舆论强烈谴责,是因为它替畸高利率和违约金背了黑锅。

而面对质疑,银行方面往往搬出“国际惯例”。

但是,据湖北日报报道,随着信用卡业务发展成熟,对持卡人利益的保护日益完善,信用卡“全额计息”的规则,在国际上已不再是主流。目前欧美国家采用“平均每日余额法”作为计算迟延给付的主要方法,不仅利息相对减少,也更趋合理。在我国,工商银行早在2009年就废止了全额计息。

除此之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的规定。

虽然从银行的角度来说,信用卡违约现象普遍,特别是小额违约情况很多,需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但不能通过制定不合理的全额计息政策,无限加重消费者的违约成本。

原标题:马大哈的钱包有救了!最高法出手,要废除银行这个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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